砌筑砂浆试配时应采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材料,应采用机械搅拌。搅拌时间应自投料结束算起,对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,不得少于120s; 对掺用粉煤灰和外加剂的砂浆,不得少于180s。
按计算或查表所得配合比进行试拌时,应测定砂浆拌合物的稠度和分层度,当不能满足要求时,应调整材料用量,直到符合要求为止。然后确定为试配时的砂浆基准配合比。
砌筑砂浆试配时至少应采用三个不同的配合比,其中一个为基准配合比,其他配合比的水泥用量应按基准配合比分别增加及减少10%。在保证稠度、分层度合格的条件下,可将用水量或掺加料用量作相应调整。
对三个不同的配合比进行调整后,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》(JGJ 70)的规定成型试件,测定砂浆强度,并选定符合试配强度要求且水泥用量最少的配合比作为砂浆配合比。